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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何付青与张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950号原告何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广东,男,淮阳县郑集乡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海领审 判 员  张振忠人民陪审员  朱东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张中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