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何付青与张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950号原告何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广东,男,淮阳县郑集乡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海领审 判 员 张振忠人民陪审员 朱东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张中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