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家禄与成都镇江湖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禄,成都镇江湖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239号原告陈家禄,男。被告成都镇江湖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法定代表人陈德良,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禄与被告成都镇江湖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家禄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家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禄撤回起诉。审判员 牛 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海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