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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一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杨保成诉郑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392号原告杨保成,男,1958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郑新国,男,1958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保成诉被告郑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保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保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保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杨保成承担。审 判 长  郭 岩审 判 员  杜春晖人民陪审员  成 蕾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