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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宋光福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1428号罪犯宋光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2009)合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光福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宋光福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2009)北刑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2月25日入监狱服刑。2013年1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1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宋光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1月起至2015年1月止共获奖励分91.1分,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宋光福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宋光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光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克新审判员  张 黎审判员  梁秋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晓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