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民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董保林与陕西明和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保林,陕西明和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353号原告董保林。委托代理人杨实际,陕西广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明和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董保林陕西明和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保林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9元减半收取2305元,由原告董宝林负担。审判员 王新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邢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