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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二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青岛晟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巨鹿县昌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晟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巨鹿县昌盛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二初字第95号原告青岛晟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凉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艳欣,公司职工。被告巨鹿县昌盛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胜芹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晟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巨鹿县昌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晟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晟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8元由原告青岛晟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彦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