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辖终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与温州市瓯海瑞飞制革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瑞飞制革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辖终字第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瓯海瑞飞制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郭溪富豪路22号。法定代表人:金忠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浦南东南路379号金穗大厦27、28层。法定代表人:徐沪江,总经理。上诉人温州市瓯海瑞飞制革有限公司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59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瓯海区,本案应由瓯海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双屿支行与债务人温州金伟皮革有限公司签订的授信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双屿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双屿支行把该债权转让给被上诉人,原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被上诉人一并承受。广发银行温州双屿支行住所地为鹿城区,故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莉萍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钱晓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