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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吕许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许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滑刑初字第239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许昌,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滑县,务农。因涉犯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许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许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许昌于2015年5月2日中午在滑县道口镇朋友家饮酒,下午驾驶豫E×××××小型轿车从道口镇回家,18时40分许,行至老店镇第三营村路口北400米处时,与刘某1驾驶的对向行驶左转弯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1与刘某2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吕许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2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刘某1血液中未检出乙醇。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吕许昌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许昌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另查明: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吕许昌与被害人刘某1、刘某2达成调解,赔偿二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车损费、停车费、继续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7000元,���得二受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吕许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吕许昌的供述,被害人刘某1、刘某2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血醇检验报告单,刘某1、刘某2诊断证明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吕许昌的户籍信息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许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交通法规明确规定,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此规定是为维护交通安全而设立,被告人违反此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每百毫���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18.2毫克,超过了定罪标准80毫克。很多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是由醉酒驾驶所引起,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不仅是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是为了惩戒、教育和保护驾驶者本人。被告人吕许昌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人刘某1、刘某2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许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庆兵审判员  李红伟审判员  吕万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常双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