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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谢宪成、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宪成,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佳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355号申请人谢宪成,男,汉族,1955年7月5日生。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同力大道北段路西(贯山村)。法定代表人王海建,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谢佳慧,女,1982年8月5日生。系原告谢宪成之女。申请人谢宪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4)确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经审查:申请人谢宪成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佳慧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4)确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载明判决:一、原告谢宪成与被告谢佳慧于2014年8月29日的《备注》中第2条“谢宪成之房产置换后产权属其女谢佳慧所有”予以撤销;二、驳回原告谢宪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谢宪成、被告谢佳慧各负担50元。申请人谢宪成申请执行要求执行申请该判决主文第一项内容(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置换后房产交付谢宪成所有)。本院认为,本院(2014)确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只是撤销之诉,无明确给付内容与执行标的,因此本院应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谢宪成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俊审判员 李慧杰审判员 康 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德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