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8-08-27
案件名称
王将礼、付渊与李飞、罗国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王将礼,其余略。申请执行人付渊,其余略。(系王将礼之孙男)(李飞需支付2795.6元)。被执行人李飞,其余略。被执行人罗国桢,其余略。执行依据:(2014)兴民终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81900.44元。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王将礼、付渊与被执行人李飞、罗国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兴民终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飞、罗国桢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罗国桢现下落不明,李飞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现在监狱服刑,在执行过程中李飞之妻黄娅交了15000元,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兴民终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剩余赔偿款66900.44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五星审判员 刘 飞审判员 付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季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