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山东恒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山东金地恒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恒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金地恒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98号原告:山东恒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殿杰,总经理。被告:山东金地恒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恒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金地恒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芦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