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三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邦道,王传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三字第00117号原告:王邦道,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张小燕,含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王传来,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含山县,现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邦道诉被告王传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邦道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邦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邦道负担。审判员 成正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