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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文强与王振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强,王振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李文强,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杨丁娟,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寨,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强与被告王振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文强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由原告李文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曾琦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