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165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建志与王卫东、袁新德、张国风、张玉娥、潍坊滨海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盛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9)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志,王卫东、袁新德、张国风、张玉娥、潍坊滨海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盛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1656-1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志。被执行人:王卫东、袁新德、张国风、张玉娥、潍坊滨海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盛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审结。该案(2015)寿城民初字第39号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潍坊滨海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鲁V×××××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洪江审判员 张树立审判员 杨欣庆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敏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