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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区支行与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千金店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区支行,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千金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区支行。负责人:王英成,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千金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克兴,职务: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莱商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842.6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焦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