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二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芜湖三岩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三岩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238号原告:芜湖三岩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杨军,董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李明,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王军邦。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三岩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小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