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092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00元。审 判 长 游 彬人民陪审员 张进能人民陪审员 欧清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何叶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