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003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金瑞小额贷款公司与农远办公设备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颍东区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阜阳农远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孙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358-1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沙河路。法定代表人:高旗,董事长。被执行人阜阳农远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法定代表人:孙洪明,经理。被执行人孙洪明,男,汉族,1978年1月24日出生,公司经理,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2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阜阳农远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孙洪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阜阳农远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孙洪明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阜阳农远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孙洪明银行存款57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钧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司 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