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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牧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郝秉峰与新乡市后辛庄村灵佛寺、李河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秉峰,新乡市后辛庄村灵佛寺,李河,曹明福,新乡市牧野区牧野镇后辛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牧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郝秉峰。被告新乡市后辛庄村灵佛寺。被告李河。被告曹明福。被告新乡市牧野区牧野镇后辛庄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秉峰诉被告新乡市后辛庄村灵佛寺、李河、曹明福、新乡市牧野区牧野镇后辛庄村村民委员会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继伟审 判 员  张孝群代理审判员  王蒙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苗方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