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付祥清、黄静全等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祥清,黄静全,黄丕文,黄进,黄天成,黄尚志,梁明芬,林志新,吴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付祥清。申请执行人黄静全。申请执行人黄丕文。申请执行人黄进。申请执行人黄天成。申请执行人黄尚志。申请执行人梁明芬。申请执行人林志新。申请执行人吴福军。申请执行人付祥清、黄静全、黄丕文、黄进、黄天成、黄尚志、梁明芬、林志新、吴福军与被执行人玉州区南江街道岭塘村第22村小组、玉州区南江街道岭塘村第36村小组、刘明忠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5)玉地民终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玉州区南江街道岭塘村第22村小组、玉州区南江街道岭塘村第36村小组支付了人民币75100元(其中损害赔偿款74550元、返还案件受理费550元)给上述申请执行人,上述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余下不足清偿部分的债务及利息的追偿,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5)玉地民终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庆惠审 判 员 官士成代理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滕红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