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烟台市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学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学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318号原告烟台市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吴瑛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吉坤,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化剑,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明,男,52岁,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市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冀文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蕾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