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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冯静静与青岛顺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静静,青岛顺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小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478号原告:冯静静。被告:青岛顺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代明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红娟,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任守花,青岛黄岛临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小波。本院审理原告冯静静与被告青岛顺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己达成和解协议,且双方已自觉履行,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静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