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龚也琼与合江朝发皮具手袋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也琼,合江朝发皮具手袋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1697号原告龚也琼,曾用名龚世群,女,生于1973年10月20日,汉族。被告合江朝发皮具手袋厂。住所地合江县白沙镇北寨村10社玻璃厂旧址。负责人何朝彬,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也琼诉被告合江朝发皮具手袋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也琼于2015年6月5日以被告已支付尚欠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也琼系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也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龚也琼承担。审判员 赵益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建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