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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青岛福冈工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天河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福冈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天河酒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126号原告青岛福冈工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旸,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向明,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天河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福冈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河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福冈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3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学文人民陪审员  杨海英人民陪审员  蘧 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甄 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