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徐志友与张玉勤、张林伍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友,张玉勤,张林伍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371号原告:徐志友,男,195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莫祚良,庐江县金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玉勤,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张林伍,男,194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友与被告张玉勤、张林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徐志友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志友与被告张玉勤、张林伍双方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徐志友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淮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徐志友承担。审判员 王文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晓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