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小洪与被申请人兴文县聚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小洪,兴文县聚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保字第63-1号申请人李小洪,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代理人王重康、刘超,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兴文县聚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兴兴文县古宋镇。法定代表人何守飞,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小洪诉被申请人兴文县聚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何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兴文县聚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兴文县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证金27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兴文县聚诚��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兴文县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70万元保证金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曾明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杜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