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石茂杨与坤旭房地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茂杨,衡阳市坤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174-1号原告石茂杨,男,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衡阳市坤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立新开发区立新大道金碧华庭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茂杨诉被告衡阳市坤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茂杨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衡阳市坤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凯旋帝景”楼盘中价值2059000元的房产。为此,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石茂杨的财产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石茂杨所有的住房一套;二、查封被告衡阳市坤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凯旋帝景”楼盘中价值2059000元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 军代理审判员 阳 林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熊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