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981号原告成某某,女,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朝邑镇。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朝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侵害国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 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建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