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茗与珠海迈特尔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茗,珠海迈特尔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57号原告李茗,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19。委托代理人杨亮,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迈特尔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凌鸿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才,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静,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茗诉被告珠海迈特尔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茗的委托代理人杨亮、被告珠海迈特尔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茗诉称,被告成立于2006年9月1日,原告系持有被告38%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原告多次要求了解2014年度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但未能实现知情权;被告也从未就经营情形等作任何书面通知给原告,这损害了原告作为股东的合法权利。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提供公司2014年度的股东会决议(或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定、监事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年度经营报告),以及会计账簿、会计原始凭证等用于复印、查阅。庭审中,原告当庭明确其诉讼请求为:要求查阅、复制公司2014年度的股东会决议(或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定、监事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年度经营报告),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原始凭证。原告对其诉称提供的证据有:1.2014年1月18日《商事登记簿》;2.2014年9月20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3.2014年9月29日被告股东会会议记录。被告答辩称,一、被告由于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今,一直被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止生产,在此期间被告一直没有形成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故无法提供2014年度的股东会决议(或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定、监事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告无权复印会计账簿、会计原始凭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被告对其辩称提交的证据有:1.珠海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7月17日《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2.珠海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8月20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3.2013年12月3日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催告书。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8日的《商事登记簿》显示,原告李茗持有被告珠海迈特尔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38%的股份;案外人凌鸿跃为被告法定代表人,持有被告28%的股份;案外人张重庆持有被告28%的股份。原告经本院准许在庭后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函》、2份EMS邮单、1份邮件投递情况网上查询情况,证明原告李茗于2014年9月16日分别向凌鸿跃、张重庆寄出《关于参加表面处理公司股东会并反对公司注销的函》,通过书面形式要求查阅相关报表、财务账簿等,其中收件人为凌鸿跃的邮件2014年9月18日由彭某代收。被告经本院多次通知,拒不到庭发表意见。原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显示,2014年9月20日,原告李茗委托案外人刘香参加被告珠海迈特尔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召开的股东会会议,并行使相应股东权利:1.参加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对“注销公司”事项表示反对;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2014年9月29日,被告珠海迈特尔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讨论被告注销事宜。庭审中,原告陈述称查阅、复制的目的是了解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谋求恢复公司的合法生产,追回公司的不动产、机器设备,以及向转移利润的关联方追讨损失,向利用职权谋私的公司负责人索赔;实施人是原告本人或其代理人。被告陈述称:1.原告的真实目的是扰乱公司清算的程序和步骤;2.原告已经在另案中通过执行程序了解了公司的经营状况;3.被告客观上未形成原告要求查阅的资料,无法提供给原告查阅、复制。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李茗要求被告提供2014年度的股东会决议(或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定、监事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年度经营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原告李茗作为被告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被告的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定、监事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二、关于原告李茗要求被告提供2014年度会计账簿和会计原始凭证供原告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1.关于查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是否可以查阅会计凭证,但该条赋予股东查阅权的目的是充分保障股东知情权,而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原始依据,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股东如果不能查阅会计凭证,就难以知晓公司的真正运营情况,导致其知情不全面、权利受损。因此,查阅会计凭证是股东知情权的应有之义。2.关于前置程序。原告提交EMS邮单及投递情况网上查询情况证明其已通过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凌鸿跃向被告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被告经本院多次通知,拒不到庭发表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EMS邮单是原始证据,载明的情况与原告的陈述相符,本院予以采信。3.关于查阅目的。原告主张为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原始凭证等资料,目的正当。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原始凭证等有不正当目的,或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作为公司法人,陈述称其已被责令停产,未形成上述资料,无法提供给原告查阅或复印,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的强制性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李茗要求被告提供2014年度会计账簿和会计原始凭证供原告查阅,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迈特尔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提供其2014年度的股东会决议(或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定、监事决定、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李茗查阅、复制;二、被告珠海迈特尔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提供其2014年度会计账簿和会计原始凭证供原告李茗查阅。本案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珠海迈特尔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修瑞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曹永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