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德中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魏金龙与王廷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金龙,王廷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德中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魏金龙。被执行人:王廷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民一终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15年1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廷振的存款,现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裁定如下:依法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王廷振在交通银行青岛分行40×××07账户的存款70万元。继续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7月18日至2016年7月1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秋审判员 姜红岩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晓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