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刘朋飞与张勇、李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朋飞,张勇,李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498号原告:刘朋飞。被告:张勇。被告:李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朋飞与被告张勇、李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朋飞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张勇驾驶的肇事车辆鲁N×××××号小型面包车,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查封了肇事车辆鲁N×××××号小型面包车,现被告张勇提供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及现金6000元申请解除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张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鲁N×××××号小型面包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家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麻连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