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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龙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287号原告:郑某某,男,194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高某,女,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判员  孙怀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迟秉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