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继宣与张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继宣,张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545号申请执行人马继宣,退休干部。被执行人张成明,无业。马继宣诉张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01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成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了马继宣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成明的银行存款34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陈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