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告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某、连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李某某,连某某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467号原告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第三人连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某、连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某某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有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洪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