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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告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某、连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李某某,连某某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467号原告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第三人连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某、连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某某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有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洪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