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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行审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肃宁县国土资源局与毛宝仁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肃宁县国土资源局,毛宝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行审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肃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周申伟,局长组织机构代码:××被申请执行人毛宝仁。申请执行人肃宁县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毛宝仁因违法占地所做出的肃国土资罚决字(2014)1021号行政处罚一案已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毛宝仁未经批准擅自于2014年4月占用滑牛军庄村集体土地942.16平方米建饲料仓库。肃宁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查于2014年12月19日对毛宝仁做出了责令退还非法占地942.16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占用耕地每平方米并处罚款20元,合计罚壹万捌仟捌佰肆拾叁元贰角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毛宝仁未自动履行,亦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期限内肃宁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14项和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魏 芳审判员 吴胜良审判员 刘富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