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与王××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张××。被告王××。本院受理原告张××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王××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应为本市东丽区,故申请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称其现住址为天津市东丽区新市镇悦和里9-1703,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提供了承租合同。经本院询问原告,原告表示诉状上书写的地址的房屋已于2013年出卖,原告对被告主张在东丽区居住的事实无异议,并同意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东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耿 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立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