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昌居与龚德云、李明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居,龚德云,李明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罗民初字第704号原告:李昌居,男,193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龚德云,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李明钗,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居与被告龚德云、李明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昌居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欧俊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尤丽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