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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昌居与龚德云、李明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居,龚德云,李明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罗民初字第704号原告:李昌居,男,193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龚德云,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李明钗,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居与被告龚德云、李明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昌居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欧俊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尤丽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