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恢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民庆与徐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恢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陈民庆,男,汉族。被执行人徐鹏,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民庆与徐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1)户民初字第015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64257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三案案件款共计12500元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其余利息予以放弃,该案件已经执行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015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建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