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一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程德远与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德远,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一字第1199号申请人程德远。被执行人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经济开发区现代物流中心园区。法定代表人谢硕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程德远与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剩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秀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