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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宋云成与被告朱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云成,朱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487号原告宋云成,男,汉族被告朱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云成诉被告朱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云成撤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文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范传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