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宋云成与被告朱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云成,朱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487号原告宋云成,男,汉族被告朱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云成诉被告朱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云成撤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文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范传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