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雄与周俊利、徐宪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陈雄。被执行人:周俊利。被执行人:徐宪意。被执行人:何济峰。申请执行人陈雄与被执行人周俊利、徐宪意、何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制作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35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金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