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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恢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文革,王子越,杨亚萍与袁龙刚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亚萍,王子越,王文革,袁龙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杨亚萍,女,汉族,1969年9月生,住宝鸡市曙光路1号。申请执行人王子越,男,汉族,1993年9月生,住宝鸡市曙光路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革,男,汉族,1926年生,住宝鸡市高家镇崖子村二组。被执行人袁龙刚,男,汉族,1983年2月5日生,住扶风县南阳镇侯李村下东组66号。本院执行的王文革,王子越,杨亚萍与袁龙刚附带民事一案,执行标的为2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05)金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林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