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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开法民二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梁富与湛江市恒逸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富,湛江市恒逸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开法民二初字第110号原告:梁富,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方富福,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江市恒逸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谭伟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富诉被告湛江市恒逸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富以与被告湛江市恒逸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富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舒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肖宜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2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