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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舟登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胡南岐、郑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南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登字第5-6号申请人:胡南岐。委托代理人:郑琦。申请人胡南岐因在陆启浩所有的“宏润8”船任船员期间被拖欠工资,在本院发布的拍卖“宏润8”船公告期间,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宏润8”船拍卖款中受偿工资款362083元。申请人提供了与此相关的劳动合同等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胡南岐提出的债权准予登记;二、申请人胡南岐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胡南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王凌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余滨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