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1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福建省漳平市锦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漳平市锦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1160-1号原告福建省漳平市锦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西园镇丁坂村。法定代表人黄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艾建丽,女,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宝慧,系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中新花园6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张国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漳平市锦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漳平市锦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漳平市锦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需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福建省漳平市锦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漳平市锦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82元,减半收取5041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061元,由原告福建省漳平市锦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建 英人民陪审员 吴 炳 南人民陪审员 陈 庆 炼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林海华(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