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五终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延峰与青岛市城阳区出租客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延峰,青岛市城阳区出租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11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延峰。委托代理人苏后卫,青岛黄岛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出租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大林,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王延峰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出租客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8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王延峰于2015年6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王延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延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84元减半收取2342元,由上诉人王延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尤志春审 判 员  冷 杰代理审判员  孙向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