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二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卢卷国与钱芳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卷国,钱芳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枞民二初字第00128号原告:卢卷国,男,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云溪村*组**号。委托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芳芳,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卢卷国与被告钱芳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卷国的委托代理人叶永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钱芳芳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卷国诉称:2011年,钱芳芳自称是炒股、炒黄金高手,保证盈利,多次向卢卷国要求合伙炒股、炒黄金,盈利平分,于是,卢卷国便出资由钱芳芳操作,在卢卷国出资100余万元,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时,卢卷国于2011年11月3日,经与钱芳芳协商,终止合作,累计投资损失55万元,钱芳芳愿意弥补给卢卷国30万元,并订立协议,约定从2011年11月起分三个月付清。钱芳芳在支付部分投资损失后,对余下的投资损失借故不付。2013年4月卢卷国在向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钱芳芳与卢卷国协商,保证一年内归还所有欠款及利息。卢卷国便没有参加枞阳县人民法院安排的开庭,所诉案件法院按撤诉处理。然而,钱芳芳又未按约定给付投资损失,截止2015年1月25日,钱芳芳累计给付投资损失12万元,尚欠18万元,经多次催讨,钱芳芳置之不理。现请求判令:一、钱芳芳立即支付卢卷国投资损失18万元,2015年1月25日前利息35100元,合计21.51万元;二、钱芳芳负担本案诉讼费用。钱芳芳未提出答辩。卢卷国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卢卷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卢卷国的自然人身份情况。二、书面协议原件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因为炒股、炒黄金共同损失55万元,双方约定由钱芳芳补偿卢卷国30万元,分三个月还清,累计归还12万元,但还有18万元至今没有归还。三、(2013)枞民二初字第00010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卢卷国曾经起诉过,该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钱芳芳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卢卷国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卢卷国提供的证据一至三,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应予认定。依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1年,钱芳芳与卢卷国协商合伙炒股、炒黄金,盈利平分。于是,卢卷国出资由钱芳芳操作。卢卷国先后出资100余万元,但投资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11年11月3日,卢卷国经与钱芳芳协商,终止合作。对合伙累计损失的55万元,钱芳芳愿意弥补给卢卷国30万元,并订立书面协议,约定从2011年11月起分三个月还清。钱芳芳在支付部分投资损失后,对余下的投资损失借故不付。2013年4月卢卷国向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枞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钱芳芳与卢卷国协商,表示保证一年内归还所有投资损失及利息,卢卷国便没有参加枞阳县人民法院安排的开庭,该案法院按撤诉处理。然而,逾期后,钱芳芳又未按约定给付卢卷国投资损失。截止2015年1月25日,钱芳芳累计给付卢卷国12万元,尚欠18万元,经多次催讨,钱芳芳置之不理,因而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卢卷国与钱芳芳于2011年11月3日签订的书面协议,是双方终止合伙关系,对合伙期间投资损失的清算及分担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钱芳芳未按协议约定偿付投资损失,构成违约,卢卷国要求钱芳芳立即给付投资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因双方协议上未约定逾期应承担利息,故卢卷国要求钱芳芳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钱芳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卢卷国合伙期间的投资损失18万元;二、驳回原告卢卷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7元,由原告卢卷国负担1527元,被告钱芳芳负担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腾审 判 员 陈中先人民陪审员 方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储玉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