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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存根与权董合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权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权某某,女。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8年2月同居并开始一起生活,感情一直很好,2009年4月26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甲。之后由于与前妻孩子之间矛盾双方时有发生口角。2013年3月,被告外出西安打工,至今一直未返回。2014年2月,我得知被告已经与某某乡某某村一组左某某同居,之后我去左某某家叫引,让其回家,被告己决意和左某某结婚,于2015年1月生一女孩。被告没有尽到做母亲的义务,请求抚养张某甲,被告支付张某甲抚养费33947.20元。被告权某某辩称,原告陈述有不实之处。原告的孩子殴打我,我无法生活才外出打工的,现共同生活有困难。同意和原告“离婚”。孩子应随原告生活,我愿承担抚育费2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经人介绍于2008年2月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4月26日生一男孩张某甲,现在原告处生活。同居生活期间,曾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引起吵闹,2013年2月被告外出打工至今。公开开庭审理时,原、被告就解除同居关系,孩子抚养达成协议,唯独孩子抚育费未达成共识。本院认为,原、被告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关于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故张某甲随张某某生活为宜,被告因经济拮据,无固定收入可酌情承担孩子部分抚育费,抚育费计算方法(4850元/年×14÷2=339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男孩张某甲随张某某生活,待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二、权某某承担张某甲抚育费339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承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晓明代理审判员  冯富强人民陪审员  高德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洪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