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金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曹宝根与曹明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宝根,曹明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金民初字第33号原告曹宝根。被告曹明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宝根与被告曹明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曹宝根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志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金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