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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金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曹宝根与曹明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宝根,曹明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金民初字第33号原告曹宝根。被告曹明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宝根与被告曹明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曹宝根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志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金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