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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行终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黄少廉与青岛市供销合作社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少廉,青岛市供销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青行终字第216号上诉人黄少廉。被上诉人青岛市供销合作社。上诉人黄少廉因诉被上诉人青岛市供销合作社隐瞒丢失干部档案记载证明材料、解决离休待遇审批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立行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少廉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青岛市供销合作社并非行政机关,且上诉人与青岛市供销合作社的争议并非行政争议”,这种说法有悖宪法与事实。青岛市供销合作社是事业单位,不能否认的局级行政管理单位,是市农资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且与上诉人是有争议的,对丢失档案有直接的监督责任。档案是青岛市供销合作社某、某、某公职人员给丢失的,这份复印件的原件到底在哪里?被上诉人应该监督问责。一审法院不予立案,是适用法律错误,有失公平原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立行字第2号行政裁定。本院认为,青岛市供销合作社并非行政机关,上诉人所诉档案丢失、解决离休干部待遇审批的问题,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英代理审判员  李玉兰代理审判员  高沛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洪峰 关注公众号“”